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六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六条 邮电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邮电通信的保护、保密工作,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区县以上(含区县,下同)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上述国家机关检查通信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并通知区县以上邮电部门。
上述国家机关检查通信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并通知区县以上邮电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