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邮电部门应当依靠社会各部门的力量,实行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多种形式联合建设、多种技术手段并用的方针,加快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不断提高邮电通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