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邮政、电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邮电管理部门)是本市邮电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通信行业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