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邮电部门应当与邮电通信事务和通信建设有关的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