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八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八条 海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按时监管查验国际邮递物品。扣留、没收国际邮递物品时,应当书面通知邮政机构及相关邮件的收件人或者寄件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