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邮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有关通信设备的研究、制造部门,制定本市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列入上海城市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