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包括邮电局、所(含电话局、所,下同)、网路设备和电信管线,均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新建住宅区、开发区应当将邮电局、所和电信管线列入公建、市政配套范围。
旧市区及县城的改建、扩建和乡、镇建设,应当将邮电局、所和电信管线列入地区改造规划和建设规划。
郊区县邮电局房征地,由各区县统一安排落实。
邮电局、所的设计标准,依照邮电部规定并结合上海城市发展需要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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