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群、居民区,以及距离电话局较远的高层建筑、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邮电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建筑面积作通信机房,通信机房的土建费用由邮电部门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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