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邮电部门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增设通信服务设施,改善邮电服务。邮电部门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信筒(箱)、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并进行流动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