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当节约用地,少占或者不占农田。借用或者占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使用手续。
邮电部门进行通信线路施工或者检修时,应当爱护农作物和树木,在施工中损坏青苗、树木的,应当依照规定赔偿。
允许邮电部门无偿在桥梁、隧道、人防工程和公私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但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强度和使用,并注意市容和景观。在附挂前应当通知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桥梁、隧道、人防工程等市政工程上附挂通信线路的方案,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附挂通信线路的建筑物、构筑物检修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前通知邮电部门,邮电部门应当无偿给予配合。
因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需要改变通信线路走向,迁改通信线路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依照规定标准由提出迁改的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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