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服务业、机关、社会团体和邮电部门采取联合投资、联合建设等多种形式,合作发展通信事业。
联合建设实行互利互惠的原则,参加联合建设的用户,邮电部门应当给予优惠。
郊区县以下的农村邮电通信,可以本着谁举办、谁经营、谁得益的原则,由邮电部门与乡、村签订建设与办理邮电业务的协议。
境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通信业务的经济技术合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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