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供电部门对邮电通信机房应当按重要用户优先安排供电,邮电部门必须设置自备备用电源,确保通信用电不间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