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市区和郊区县无线通信网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线电管理条例》,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
申办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的,须经市邮电管理部门批准;其中需要申办频率指派、台站使用手续的,依照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本条前款所指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是:无线电寻呼业务;800兆赫集群电话业务;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国内甚小天线地球站通信业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电子信箱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可视图文业务;经国务院或者邮电部门允许经营的其他电信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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