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邮电部门应当和其他部门在科研、设计、制造、施工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同发展通信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