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邮电部门应当制定优先采用的各类通信设备的制式、标准和技术要求。通信设备制造单位应当依照邮电部门制定的制式、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各单位购买国外通信设备需要进入邮电通信网的,必须符合国家或者本市通信设备制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报告市邮电管理部门,市邮电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用户安装、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公用通信网上安装电话机、传真机以及其他通信终端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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