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资金、信贷、物资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邮电部门经过批准可以采用集股、发行债券等多种办法筹集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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