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的办公楼、高层建筑,在设计时应当安排电话线路交接架间和楼内电话布线,各单元的厅(室)应当安排室内电话布线和电话插座。
新建的多层建筑,在设计时应当安排楼内电话布线,各单元的厅(室)应当安排室内电话布线和电话插座。四百户以上的多层建筑群应当设置电话线路交接架间;一百户以上的多层建筑群应当设置公用电话间。
上述通信设施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邮电管理部门制定设计标准,纳入建筑设计条例或者规范,列为验收项目,由邮电部门参加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新建建筑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安排电话线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建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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