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禁止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二)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谋取私利或者刁难用户;
(三)无故拒绝、拖延或者中止用户的邮电通信服务;
(四)故意延误邮件、电报的传递;
(五)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或者窃听、窃用用户电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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