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邮电局(所)、邮亭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告市邮电管理部门规定的营业时间、经办业务、通信服务质量和资费标准。
邮政信筒(箱)应当标明市邮电管理部门规定的开筒(箱)频次和时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原因,邮电局(所)、邮亭需要改变营业时间、暂时停止或者限制办理部分邮电业务,邮政信筒(箱)需要改变开筒(箱)频次和时间,必须经市邮电管理部门批准。
邮电部门应当依照市邮电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电报。
邮电部门应当依照邮政编码、收件人地址、信报箱号码,妥善投递邮件、报刊,确保邮件、报刊的安全。
新建建筑的建造者或者所有人,应当依照规定向邮电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邮电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时间开通邮电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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