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邮电部门在市区、县城厢每个居民委员会范围内至少应当设置一个办理传呼的公用电话站;在每个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范围内至少应当设置一个昼夜服务的公用电话站。经邮电部门同意,单位和个人可以代办公用电话业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用电话站的领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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