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邮电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邮政、电信服务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的通告,接受用户监督。
邮电部门应当设置用户意见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制定征询用户意见和受理用户申告制度,接受社会对通信质量与服务质量的监督。邮电部门应当在接到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后的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用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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