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邮电机构对于因归责于邮电部门的原因而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和汇款误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电报稽延或者错误以致失效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退回所收资费,并依照邮电部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