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电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电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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