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电信线路与行道树之间应当保持规定标准的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
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时,邮电部门可以修剪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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