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家一级干线无线通道,应当重点保护。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和市邮电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一级干线无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者修建影响邮电通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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