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电话地下管线上方和规定侧向、架空明线下方进行钻探、开挖、堆物、造房等施工作业时,应当事先与市、区县邮电部门联系;可能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确保通信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得动工。施工时,邮电部门应当派员监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