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在布设高压电、电站网路、电车、电气铁路、通信、有线广播等线路以及使用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时,必须符合有关地区保护原有电信设施的技术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所需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