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撕揭他人邮票的,应归还他人或者赔偿相应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