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市邮电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未经许可仿印邮票图案或者印制带有“中国邮政”字样明信片的,由市邮电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邮电部门应当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邮电运输进行的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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