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未经市邮电管理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将专用通信网对外营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由邮电部门停止中继线服务。
未办理申报手续或者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的,由市邮电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止中继线服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公用通信网上安装电话机、传真机以及其他通信终端设备的,由市邮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申报手续或者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的,由市邮电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止中继线服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公用通信网上安装电话机、传真机以及其他通信终端设备的,由市邮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