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邮电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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