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邮电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邮电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