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