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三节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七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信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