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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