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二十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和统一的信访接待场所;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工作建议;
(六)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考核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
(七)依法应当由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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