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十八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多人共同提出相同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的,提倡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不得超过五人。信访人代表应当向其他信访人如实告知信访办理意见及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