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等行政程序处理或者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机构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