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在国家机关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明确的请求、事实、理由和真实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明确的请求、事实、理由和真实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