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和他人信访权利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教育,不服从劝阻、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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