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市各人民团体和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