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五十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