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提供流动图书馆、流动展览、流动演出、公益性电影放映等流动文化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配备公共阅读栏(屏)、自助式文化设施等设施设备,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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