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等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版权保护,指导和组织实施全民阅读等工作。
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电影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电影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推动电影公益放映等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校园文化活动、文化艺术普及、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共享等工作。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监督、管理公共体育设施。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推进科普场馆向社会开放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绿化市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