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市、区两级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工作,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统筹,推动实现共建共享。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