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五章“上海文化”品牌建设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五章“上海文化”品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品质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打造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地标;支持依托文化地标的区域优势和特点,举办高水平的公共文化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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