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 第三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