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 第三十五条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