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犬只的经营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犬只的经营 第三十九条 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