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犬只的经营

第四十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犬只的经营 第四十条 举办犬只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等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活动举办前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提供犬只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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