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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